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戚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刘艳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刘某某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7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2015年5月3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6日,被告戚某向原告借款172万元,戚某和李某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并用自有财产永贵南大街城建小区138号商住楼房一套、容城县军转路平房一套抵押,被告刘艳星作为担保人为戚某、李某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戚某辩称是向王艳青借的钱,而不是刘某某,被告主体不适格。借款本金只有100万元,172万元是计算利息后的数额。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不清楚这笔借款。被告刘艳星承认是戚某让其担保的,签字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如下:1、2015年6月16日借条一张:戚某向刘某某借款17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6日,借款人戚某,财产共有人李某;2、2015年6月16日收条一张:今收到刘某某转账及现金合计人民币172万元,戚某、李某;3、借款补充协议书(抵押协议):借款人戚某,财产共有人李某,出借人刘某某,见证人刘艳星,抵押物为城建小区商住楼138号、西关(军)转路平房一套,日期2015年6月16日;4、担保意向书:担保人刘艳星自愿为戚某借款172万元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日期2015年6月19日;5、转账记录三份:2014年4月11日向戚某转账30万元,2015年6月3日向戚某转账399950元,2015年5月3日向戚某转账20万元;6、李某、戚某结婚证复印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1、6各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证据2、3、4,戚某、李某均认为是2017年补签,但对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戚某只认可2015年6月3日转账399950元部分,对其他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转账与借款无关,且该组证据与证据2、3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戚某多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2015年6月16日,戚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6日,并应“按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壹佰柒拾贰万元”,李某以财产共有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同时,戚某、李某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刘某某转账及现金合计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元。2015年6月19日,刘艳星签订了担保意向书,同意为戚某借款172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戚某、李某、刘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与被告戚某、李某、刘艳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戚某向刘某某借款172万元,有借条、收条及转账记录为证,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戚某应承担还款义务。戚某关于系向王艳青借款而非刘某某,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抗辩意见与借条、收据不符,不予支持。借款发生在戚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且李某在借条、收条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关于对借款不知情的抗辩意见与收条、借条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艳星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担保意向书上签字,该担保意向书并未约定担保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算担保证期间,原告起诉发生在担保期间内,被告刘艳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戚某、李某于本判决确定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72万元;二、被告刘艳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由被告戚某、李某、刘艳星各承担6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