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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洛阳西街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靳晓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西街村委会,负责人李军生。
第三人洛阳西街第七小队,负责人李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洛阳西街村委会、第三人洛阳西街第七小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茹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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