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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某与赵县新寨店镇北正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梅某
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赵县新寨店镇北正村村委会

原告:刘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果、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新寨店镇北正村村委会,住所地:赵县新寨店镇北正村。
法定代表人:吴学德,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某与被告赵县新寨店镇北正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志霞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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