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渊,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路南832号。
负责人:周爱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巩立江(曾用名巩江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
刘某与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立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军
书记员: 郭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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