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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渊,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路南832号。
负责人:周爱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巩立江(曾用名巩江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

刘某与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立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军

书记员: 郭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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