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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业,蔚县南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告:河北杰天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蔚县蔚州镇前进路。负责人:牛珍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河北杰天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要补充新证据,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立森

书记员: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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