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
刘某某
刘某
赵某某
案外人赵军峰,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教师。
被执行人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艾辛庄三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刘某、赵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宁执字第302-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案外人赵军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军峰称,被执行人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从2009年开始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异议人借款38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15万元,共计400万元整。后异议人多次向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催要未果,遂于12年9月7日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异议人本金及利息共计400万元。2012年9月12日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异议人与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愿以北车间纺织机器设备、十年期限的附属配套设施租赁给异议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为抵顶所欠异议人400万元的款项,具体抵顶情况如下:1、甲方将自己名下设备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抵顶所欠乙方借款。所抵顶设备位置、名称、数量、价值如下:
位置名称数量编号协商价格金额
北车间细纱机8台3-5号;13-17号9万元72万
北车间并条机2台1号头并1号2并4万元8万
北车间粗纱机1台1号12万元12万
北车间细纱机17台6-12号;18-27号8万元136万
北车间清花抓棉机1台、凝棉器(套)3万元3万
北车间络筒机4台1-4号4万元16万
北车间细纱机2台1-2号8.75万元17.5万
北车间空气压缩机1台2.5万元2.5万
共计设备36台金额267万元;北车间变压器(630)电器柜、电缆、电灯等电力设备10万;设备运转所需的辅助器材(工艺齿轮、机器备件、纱管、条筒、仪器、维修工具等)8万。此项总计金额285万元,抵顶后双方此项债务消失。2、甲方将北车间租赁给乙方有偿使用,使用费每年3万元,期限10年。甲方将北车间部分设备(包括清花机1台,梳棉机6台,粗纱机1台)租赁给乙方有偿使用,使用费每年2.5万元,期限10年。此项费用共55万元用于抵偿债务。3、甲方允许乙方在十年使用期限内有偿使用厂内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包括厂区、宿办楼、食堂、东配房、锅炉房、水井等,宿办楼里的家具、空调、暖气等,配套设施河北顾某有限公司不得移走。异议人在试用期内,上述建筑物及附属用品使用费以每年6万元计算,十年共60万元,用以抵顶借款。据此,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且履行完毕。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对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涉及的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北车间纺织机器设备享有所有权、对其附属配套设施享有十年期间的使用权,贵院对于上述财产予以查封、执行将严重侵犯异议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解除查封并终止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所涉及的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北车间的部分设备已转让给赵军峰所有,本院(2012)宁执字第302-3号执行裁定查封该设备,侵犯了赵军峰的权益,赵军峰的上述异议成立,应中止对该设备的执行。但该调解书涉及的赵军峰享有的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将其北车间附属及配套设施,属于租赁性质,即使该附属及配套设备被查封或拍卖,也不影响赵军峰租赁权的行使,故赵军峰的该部分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涉及的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转让给赵军峰的北车间部分设备的执行;
二、驳回案外人赵军峰的其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所涉及的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北车间的部分设备已转让给赵军峰所有,本院(2012)宁执字第302-3号执行裁定查封该设备,侵犯了赵军峰的权益,赵军峰的上述异议成立,应中止对该设备的执行。但该调解书涉及的赵军峰享有的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将其北车间附属及配套设施,属于租赁性质,即使该附属及配套设备被查封或拍卖,也不影响赵军峰租赁权的行使,故赵军峰的该部分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涉及的河北顾某纺织有限公司转让给赵军峰的北车间部分设备的执行;
二、驳回案外人赵军峰的其他异议。
审判长:张海涛
审判员:张广文
审判员:赵志勇
书记员: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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