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万成刚,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市三元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张东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兰,女,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马忠臣,男,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案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 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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