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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