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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红诉曹某某、常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红
王新平
李小青
曹某某
常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新平。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
被告曹某某。
被告常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西山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红与被告曹某某、常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平、李小青和被告曹某某、常某某、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刘某红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以本院查明确定的数额为准。唐某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7149.08元。因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的同时也投保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所以,曹某某支付的10905.73元应由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红经济损失人民币7149.08元。履行方式:该款直接汇入刘某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卡号62×××58。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曹某某人民币10905.73元。履行方式:该款直接汇入曹某某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卡号:62×××63。
三、驳回原告刘某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交纳方式:将款项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户名:三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三河市支行,账号:10×××9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刘某红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以本院查明确定的数额为准。唐某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7149.08元。因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的同时也投保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所以,曹某某支付的10905.73元应由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红经济损失人民币7149.08元。履行方式:该款直接汇入刘某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卡号62×××58。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曹某某人民币10905.73元。履行方式:该款直接汇入曹某某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卡号:62×××63。
三、驳回原告刘某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交纳方式:将款项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户名:三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三河市支行,账号:10×××91)。

审判长:王彬

书记员: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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