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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么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么祥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么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某某已预交1,30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余款1,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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