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分、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分
杨立梅
孙庆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分,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立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庆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分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茂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2013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对该《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作了法律见证。合同约定由被告转包给原告耕地120亩,使用期限为一年,合同第五条约定,如因被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致使原告不能行使使用权的,被告应退回33000元的承包费,并另行承担10000元的赔偿金及其他投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承包费,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2013年5月20日原告进行春耕时,被他人阻止,致使原告并未实际耕种上从被告处承包的土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承包费33000元并给付赔偿金10000元及备耕投入17960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土地经营权。上诉人在耕种涉案土地时遭受他人阻止,并非被上诉人原因造成。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土地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因此对上诉人称涉案土地存在瑕疵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邮寄费168元,由上诉人刘某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土地经营权。上诉人在耕种涉案土地时遭受他人阻止,并非被上诉人原因造成。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土地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因此对上诉人称涉案土地存在瑕疵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邮寄费168元,由上诉人刘某分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