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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兰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桂兰
刘松(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刘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委托代理人刘松,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宾县。
原告刘桂兰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佰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兰,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逾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刘桂兰借款4万元、利息31,200.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10元,收取79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刘桂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逾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刘桂兰借款4万元、利息31,200.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10元,收取79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刘桂兰。

审判长:王佰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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