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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娇,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曹福利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30日曹福利向原告借款56,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被告丈夫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确认不了欠条上的曹福利签名,是不是曹福利本人书写,对该证据不认可,但不同意做笔记鉴定,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56,8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00元,邮寄费40.00元,共计2,084.00元,减半收取1,04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曹福利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30日曹福利向原告借款56,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被告丈夫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确认不了欠条上的曹福利签名,是不是曹福利本人书写,对该证据不认可,但不同意做笔记鉴定,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56,8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00元,邮寄费40.00元,共计2,084.00元,减半收取1,042.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苏枫

书记员: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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