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某,男,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崔玉某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所有的房屋。事实和理由:1999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经嘉荫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9)嘉民初字第238号调解书确认:原告与被告共有的财产土木结构房屋一幢归原告所有。2015年,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强行将原告房屋门锁撬开,将原告房屋内财产:原告父亲当兵时的照片、奖章、木材、家具、衣物等放火烧毁。原告父母及女儿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被告还将原告的西厢房扒掉后,盖起了铁皮房。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应属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1999)嘉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已将土木构房屋约定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证据二、光盘二份,录音材料整理文件二份,证明被告当时侵占原告所有的房屋的事实,原告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证据三、房屋照片一张,证明房屋现状,被告将原告的西厢房扒倒后,盖起了铁皮房。被告崔玉某辩称:房子是我与刘某某结婚前,我父母给我留下的,不是我与刘某某婚后置办的房子,并不是共同财产,所以我没有侵权。当时我与刘某某离婚,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如果他们娘俩回来住,我还让她们住,我现在住在旁边新盖的房子里,和原告刘某某没有关系。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法庭依职权调查笔录一份。经庭后调取卷宗,让被告崔玉某对(1999)嘉民初字第238号卷宗内的调解笔录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字确认,被告崔玉某均承认是自己签的字;亦承认原告、被告离婚后,双方均再婚;当年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并没有发生争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1999)嘉民初字第238号调解书,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因为被告当庭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且原、被告双方离婚已达19年之久,均已再婚。对法庭依职权调查笔录的内容,再次开庭时原告予以认可,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4月7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玉某经嘉荫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9)嘉民初字第238号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确认:“共有财产土木结构房屋一幢,黄豆10袋,长虹14寸彩电一台,飞人牌缝纫机一台,自费开荒土地一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黑豹农用车一辆,手扶拖拉机一台,燕舞牌录音机一台,3.5垧自费开荒土地归被告所有。”2015年,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强行将原告房屋门锁撬开,并将原告房屋内财产:原告父亲当兵时的照片、奖章、木材、家具、衣物等放火烧毁。原告父母及女儿因此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但没有处理结果。被告侵占原告房屋后,将原告的西厢房扒倒,盖起了铁皮房。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所有的房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玉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房忠华二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玉某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玉某经嘉荫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1999)嘉民初字第238号调解书所确认的离婚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与原告离婚多年后,于2015年侵占离婚时已经确认归原告所有的房屋,系非法侵占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已经超过一年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所有的房屋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崔玉某应当停止侵权,返还原告刘某某所有的土木结构房屋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崔玉某停止侵权、返还原告刘某某所有的土木结构房屋一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崔玉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俊芳
书记员:王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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