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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某某、肖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肖亚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肖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肖亚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高某某给付原告3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被告肖亚龙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石家庄宙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肖亚龙在宙航汽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冀A×××××货车跑运输,此后,被告肖亚龙多次向宙航汽贸借款,截止到2018年1月16日,经结算,肖亚龙欠宙航汽贸借款及租赁费共计14万元。当日,被告肖亚龙与宙航汽贸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后被告肖亚龙还至2018年5月不再偿还,宙航汽贸扣押了肖亚龙租赁的冀A×××××货车。宙航汽贸扣押冀A×××××货车后,被告肖亚龙、高某某和原告协商,由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以冲抵被告肖亚龙欠宙航汽贸的部分款项。2018年5月18日,被告高某某为原告亲笔书写借3万元现金,利息3分,用其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并由被告肖亚龙作为连带保证人亲笔签字的借条。截止到起诉之日,二被告均没有还本付息,原告迫不得已诉至法院,希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高某某、肖亚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石家庄宙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肖亚龙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冀A×××××货车跑运输。因欠该公司租赁费,2018年5月18日,被告高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肖亚龙作为连带保证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3分。该款已经冲抵被告肖亚龙欠宙航汽贸的租赁费。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即诉至本院,请求如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宙航公司出具的证明、台账及结算表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偿还,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肖亚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高泽,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应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被告高某某、肖亚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50元,或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 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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