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罗秀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罗秀梅与被申请人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做出(2017)冀0726财保46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晋B×××××/JB07挂号重型货车。
罗秀梅与刘某某达成协议,罗秀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晋B×××××/JB07挂号重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建国
书记员:王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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