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灵艳,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云,林甸县林甸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立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百权 审 判 员 刘春芳 代理审判员 王亚旭
书记员:姜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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