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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新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柏青,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柏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山产业集聚区沈孔路北。法定代表人:田俊杰,该公司经理。

刘某某与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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