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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学,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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