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王頔(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王长宇(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王頔,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代码73861548-2,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田地小区1栋首层32层。
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宇,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頔,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称购买房产时被告表示相邻会所仅为一层楼的高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所诉的会所先于其购买的房产完工,原告办理房产入户时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13栋2单元3层301室房屋现状的认可,故原告关于被告建设的会所侵害其权利要求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虽称购买房产时被告表示相邻会所仅为一层楼的高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所诉的会所先于其购买的房产完工,原告办理房产入户时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13栋2单元3层301室房屋现状的认可,故原告关于被告建设的会所侵害其权利要求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员雷
审判员:赵春燕
审判员:郭道胜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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