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洪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清市窑口街***号,身份证号3725021965********。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老赵庄镇老赵庄村(老赵庄交通客运站)。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冀0533民初554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是张洪远。张洪远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金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保正
书记员:杨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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