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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袁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袁某
张某某
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李平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老赵庄镇老赵庄村。
被告: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刘垓子物流工业园。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临东镇杨桥街交警大队南邻。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代码9137150076362999M)。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
负责人:刘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张某某、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邢广习、被告袁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天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商品损失及鉴定费等共计262,868.7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某的答辩意见,大车车主跑了,评估数额过高,我没有钱。
被告张某某的答辩意见,没有。
被告天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1、鲁P×××××/鲁P×××××号重型半挂车分别在我司承保商业三者险100万、5万,承保情况属实。
2、在核实原告主体适格的基础上,对原告合理合法且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先由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我司同意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因我司不是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仅是依照保险合同参加本次诉讼,故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一切相关间接费用。
4、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我司承保车辆鲁P×××××/鲁P×××××号重型半挂车应提交驾驶员驾驶证、上岗证、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以证明标的车事发时证件齐全,属于保险责任。
被告临清市国兴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审判长:王保正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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