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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闫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少江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6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6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书记员:侯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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