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
孙某
黄树海(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住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代理人黄树海,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广恒
书记员:刘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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