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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赵某某等与金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金建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刘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金建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赵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书记员: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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