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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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