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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3民初70号原告: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刘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郑立臣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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