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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董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波,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1(曾用名董金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继承法,分割我丈夫住院新农合报销补偿款50,000元和4,000元农行存款,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正月,我丈夫因淋巴癌先后住进北京、石家庄邢台医院,最后不治病故。治疗期间花费我家庭积蓄12万元,这项医疗费用被其父亲以个人名义申领补偿。2017年我家的新农合是我一家三口(丈夫和两个子女)共同申报的,费用也是我小家庭缴纳的,受益人理应是我们这个小家庭,绝大部分补偿款是我和未成年孩子的。同时,被告保存的我丈夫名下的一张存有4,000元的农行卡也应归还我和我的孩子。董某1辩称,1.我儿子董兰福从2012年春就开始发烧。病发后,分别在河古庙门诊、老康门诊、风军门诊治疗。后又在路庄诊所治疗,但是一直不能根治。2015年农历2月,原告与我三儿兰福生气后回了娘家,并要离婚。2016年冬天,董兰福病情加重后,我出钱把儿子送到平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农历10月,冯巧风和刘某2将原告叫回来。回来后二人夫妻关系还是不好。在此情况下,原告根本不会为我儿子出钱治病,她也没有出钱。2.2017年2月,我分别给女婿裴某1.5万、兰福1万、二儿董兰强1万元,让他们和兰福去北京海军总院治病,确诊为淋巴癌。2017年4月17日至5月29日,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仅医疗费花去117,695.81元。住院由董兰强、裴某、董书华照顾。虽然原告也去医院,但她经常玩手机,也不出钱。我在此期间借赵某1万元、借刘某21万元、借董某21万元、借高增凯1万元、借董某31万元、借董某41万元、借裴某2.2万元,共计8.2万元。2017年6月29日至7月29日,在邢台市人民医院治疗,仅医疗费又花去31,676.65元。此期间,原告仅待两天就回娘家不管了。2017年7月29日17时许,医生说你们现在回去病人可能勉强能坚持到家,再晚就回不到家了。当晚,我让救护车把我们送回来。第二天6时30分,董兰福离开人世。第三天12点前,村民帮忙埋葬了兰福,安葬费用都是我出的。午饭后不到2、3小时,原告跑到后街答辩人居住的宅院一分不少要走了亲戚朋友上祭的4,760元。原告一分安葬费用也没有出。他们结婚后水电费都是我交的,他们也没有120,000元的积蓄。董兰福三次住院仅医疗费就165,933.15元,加上日常开支共计20多万元。治病期间的医疗费用及日常开支都是我出的钱和借别人的钱。其诉称治疗期间花其积蓄12万元不是事实。原告虽是我三儿妻,却没有拿出一分钱。因此,其没有权利分割我出的或借的为三儿治病的医疗费的农合报销补偿款。这些钱也不是遗产,原告无权分割。补偿款还要偿还为董兰福治病借的债务。3.原告要求分割农行存款必须偿还清债务后才能分割。在没有偿还清治病借款前不能分割。综上,原告没有权利分割我为三儿垫付的和借的治病医疗费的农合报销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董兰福妻子,被告系董兰福父亲。原告与董兰福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长女董依潇,于××××年××月××日生儿子董某5。董兰福因患淋巴癌医治无效,于2017年农历六月初八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刘某1、被告董某1、董依潇、董某5。董兰福治病期间,在北京海军总医院共花去医药费4,250.39元,新农合已报销709.2元;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花去医药费117,695.81元,新农合应报销款51,532.17元,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尚未支取;在邢台市人民医院花去医药费31,676.65元,已报销16,560.69元。董兰福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期间,其父亲即本案被告为了给儿子治病,向其亲属刘某2、裴某、董某2、赵某、董某3、董某4共计借款72,000元。原告通过爱心筹,为董兰福筹得捐款43,885元。本院依申请查询了董兰福名下卡号为62×××15的银行卡,余额为19.27元。后原被告因对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医药费新农合应报销的51,532.17元及董兰福名下涉案农行卡余额如何分割发生争议,故诉至本院。
原告刘某1与被告董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波、被告董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董兰福在北京海军总医院、邢台市人民医院所花医药费并由被告办理了新农合报销手续没有争议。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是:董兰福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医药费,新农合应报销51,532.17元及董兰福名下涉案银行卡余额应如何分割的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我国对农民实施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农户可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医疗费报销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董兰福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医药费新农合应报销51,532.17元,属其应得财产权益,应认定为董兰福的遗产。涉案董兰福名下农行卡,余额为19.27元。原告称该卡余额系爱心筹款没用完的所剩款项,按其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按董兰福遗产处理。董兰福在住院期间,被告向亲属借款柒万余元给儿子看病,有证人刘某2、裴某、董某2、赵某、董某3、董某4出庭予以证明,该六位证人虽然系被告亲属,但都能客观陈述被告借款的时间、经过、数额、用途等事实。原告虽对六位证人证言的借款用途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不能够证明其借款用于给董兰福治病。试想,在董兰福治病期间,其父亲借钱的目的就是为了拯救儿子生命,此时被告将借款挪走他用或据为己有不符合人之常情。且原告对其异议也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六位证人证言予以采信。由此证明被告在董兰福治病期间,除其本人的钱给董兰福垫付医疗费外,还借款不少于72,000元用于给董兰福治病。被告垫付的这些费用,应认定为董兰福生前欠其父亲的债务。原告称在董兰福治疗期间花费其家庭积蓄120,000元,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依据该规定,涉案新农合报销款和涉案银行卡存款应当首先偿还董兰福所欠债务。现涉案新农合报销款及涉案银行卡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故原告请求分割涉案新农合报销款和涉案银行卡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锋

书记员:杨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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