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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董某、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男,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自治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阁,男,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祺,男,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刘某1与被告董某、刘某3、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长 刘文海
审判员 张春光
人民陪审员 裴艳玲

书记员: 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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