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2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被告刘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本人父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弟关系,本人和被告是表兄妹关系。由于被告母亲的撮合,加上年幼无知,本人于2014年和被告开始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领证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本人一直不能感受到正常婚姻的幸福感,经常需要躲避亲戚们的眼光,在经过家人朋友的劝告下,并通过普法栏目的教导下感受到了近亲结婚可能存在的危害,目前其与被告尚未有子女,为了下一代的健康考虑,特鼓足勇气面对。故诉至法院。
被告刘2辩称,同意诉请。在双方交往期间,被告转账给原告彩礼8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母亲刘继芬与原告父亲刘继宽系亲姐弟关系。原、被告于2014年起建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2于2018年4月18日缔结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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