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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某、刘海某、刘海军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女,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国,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友,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女,住绥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3,男,住绥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4,男,住绥棱县。

再审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1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现已自行查明申请人父亲留有遗产63403.45元,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现申请人有证据能证实申请人父亲留有50000元银行存款被被申请人刘某3取走的事实,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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