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被告刘某2,男,62岁,汉族,农民,。
被告许某,女,70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3,男,40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4,女,37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5,女,36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6,女,35岁,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等6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2等6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刘某2等人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文辉
审判员 韩平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
书记员: 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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