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隆尧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
刘某1与刘某2、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某1负担。
审 判 长 孔垂生 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 人民陪审员 殷景彬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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