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女,73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刘某3,女,69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刘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某1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要求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月23日,原告祖父母(刘绪、张树荃)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思洋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晓燕在见证人当场见证下为刘绪、张树荃代写了一份遗嘱。刘绪、张树荃自愿将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公园南路5号楼6单元101室交由原告继承。原告一直居住在遗嘱所涉的房产中,多年来被告一直知晓刘绪、张树荃将房产遗赠与原告,且均未提出异议,但在2018年原告办理遗产登记过户时,遭到被告阻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2在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遗嘱的事是我父亲去世以后才知道的,我没有阻挠过原告过户,原告让我签字表明自动放弃遗产继承权,我同意签字,但原告又说得办公证,让我在家等着,最后他就走了。被告刘某3在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在原告起诉前,遗嘱的事情,起诉前原告从来没有向我透露过相关信息,我父亲和原告父亲住的非常近,过户的事情原告从来没有来我家说过,我也从来没有阻挠过。被告刘某4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绪、张树荃夫妇生前于2006年1月23日委托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燕代书遗嘱,遗嘱载明刘绪、张树荃夫妇自愿将现住房即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公园南路5号5号楼6单元101室面积为82.39平方米的房屋由孙子刘某1继承,代书遗嘱上分别有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1提供的刘绪、张树荃遗嘱、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嘱光盘、房屋产权证及证人沈某和郝某的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被告刘某2和刘某3均表明在其父亲刘绪生前未听说过遗嘱的事情,但在原告提供的立遗嘱录像光盘中,立遗嘱人明确表示要保密,要求等立遗嘱人均过世后再公开,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被告对此事是否提前知晓并不影响该份遗嘱的效力。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3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立遗嘱人刘绪、张树荃生前委托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燕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刘绪后于张树荃死亡,故于2006年12月8日即刘绪死亡之时该份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刘某1依据该遗嘱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三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公园南路5号5号楼6单元101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刘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