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庆云县,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云县。
被告:刘某3,女,汉族,52岁,住天津市南郊区。
被告:刘某4,女,汉族,47岁,住天津市大港区。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在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员 赵洪梅
书记员:马春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