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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被告:刘某3。
被告:刘某4。
被告:刘某5。
被告:刘某6。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9日、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登记在母亲张某某名下坐落于徐州市XXX村XX#楼-XXX室房屋有一半属于原告,另一半由原告及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五人均分,无被告刘某6份额;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6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徐州市XX街XX号X栋XXX室系公租房,房改期间由原告出资2451元、母亲张某某出资2000元购买取得产权,登记在母亲张某某名下。后该房拆迁安置取得徐州市XXX村XX#楼-XXX室。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刘某6为占有诉争房屋把原告从居住处撵走,强行换锁,打伤母亲,打砸家中物品,多年来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不享有继承权。另母亲在世时立有遗嘱,把诉争房屋产权一半赠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案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时,其名下徐州市XXX村XX#楼-XXX室房屋系个人合法财产,其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其生前留有遗嘱,对其财产的一部分作了明确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法、真实有效,应当予以认可。其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被告享有平等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徐州市XXX村XX#楼-XXX室房屋归原告刘某1所有;
二、原告刘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分别给付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房屋折价款16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1750元、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各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静 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 人民陪审员  朱随荣

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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