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系第三人刘某5的父亲),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吴某某、刘某4、第三人刘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第三人刘某5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第三人刘某5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顾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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