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周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某3,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某4,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刘某1、周某与被告刘某2、刘某4、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1、周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1、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某1、周某负担。
法官助理 吴凡书记员耿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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