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万文战、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某3、刘某4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刘某2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