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天津市大港区。
原告: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忠,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刘某2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私下解决,原告刘某1、刘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审判员 武立森
书记员:刘银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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