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
薛某
原告刘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众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关于给付5万元的时间达成了新的协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以不超过原告实际损失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5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关于给付5万元的时间达成了新的协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以不超过原告实际损失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审判长:刘国珑
书记员:邵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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