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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狄某甲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狄某甲
狄玲娜
狄海玲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狄玲娜。
委托代理人狄海玲。
原告刘某与被告狄某甲为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被告狄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狄玲娜、狄海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信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而且婚后育三个孩子,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虽然原、被告双方有时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和睦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狄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信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而且婚后育三个孩子,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虽然原、被告双方有时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和睦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狄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王树通
审判员:杨艳坤

书记员:石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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