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
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甲,干部。
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审判员:赵瑞利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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