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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甲
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甲,干部。
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审判员:赵瑞利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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