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
刘芳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许某
刘某丙
刘某丁
刘某戊
刘某己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芳。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农民。
被告许某。
被告刘某丙。
被告刘某丁。
被告刘某戊。
被告刘某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许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辉
审判员:韩平
审判员:邢龙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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