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
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乙
原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拴羊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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