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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甲
付征兵(团风县团风法律服务所)
刘某乙
张新(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彭文萍,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新,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殷才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飞、人民陪审员陈林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彭文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征兵、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母亲与被告刘某乙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已经跟随其母亲彭文萍生活并由其母亲自行抚养,被告再领取占有原告移民补助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生活安置费1200元及过渡期生活补助费1200元,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4)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甲移民补助款11900元。【计算依据:①一次性移民补助两项5400元+5000元=10400元;②每年发放600元的移民补助×2.5年=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60元,被告刘某乙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母亲与被告刘某乙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已经跟随其母亲彭文萍生活并由其母亲自行抚养,被告再领取占有原告移民补助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生活安置费1200元及过渡期生活补助费1200元,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4)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甲移民补助款11900元。【计算依据:①一次性移民补助两项5400元+5000元=10400元;②每年发放600元的移民补助×2.5年=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60元,被告刘某乙承担100元。

审判长:殷才兵
审判员:吴飞
审判员:陈林华

书记员:陈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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