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
吴振梅(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刘某丙
杨某
原告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振梅、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女,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杨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国祥
书记员: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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