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农民。
原告刘某甲甲与被告孙某甲因扶某某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甲甲委托代理人李文凤、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孙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9日原告因脑梗死到武邑县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一直在父母家生活,原告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956.2元系由原告父亲通过银行卡支付。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承担数额为11221.82元。
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刘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病发生了医疗费,孙某甲作为丈夫应予以担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甲给付原告刘某甲医疗费11221.82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孙某甲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霞
书记员:杨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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