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继璇,女,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1684452。
被告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190450。
被告王某,女,1984年9月4日出,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萍,女,北京京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321642。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杜某、王某、刘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李丹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