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他们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继续生活,故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索孩子抚养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男孩刘某乙、女孩刘某丙均随原告刘某某生活,抚养费原告自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他们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继续生活,故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索孩子抚养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男孩刘某乙、女孩刘某丙均随原告刘某某生活,抚养费原告自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王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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